国晖北京-三无“老头乐”电动车借给亲戚使用,上路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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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四轮电动车,一直被亲戚长期借用,亲戚又转借他人借来借去,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国晖北京-三无“老头乐”电动车借给亲戚使用,上路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担?

案件详情

林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搭载余某,在经过非机动车道隔离护栏开口左转驶入机动车道时,与骑摩托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电动四轮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余某不承担责任。

刘某因受伤住院14天,并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刘某将林某、余某以及电动四轮车的购买人潘某诉至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万余元;潘某、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该电动四轮车为潘某购买,但潘某年事已高,平时不再用车,而是由余某在使用和管理。事发当日,林某向余某借用该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显示,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转向性能有效,但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且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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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在交通事故侵权中,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车辆的实际运行控制人,即直接侵权人。因此,林某作为肇事司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虽非机动车的实际运行控制人,但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应承担必要的审查义务。余某作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在明知车辆存在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林某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证,余某出借车辆时没有审查其驾驶资格,导致没有驾驶资格的林某将车辆行驶到道路上,成为事故发生的隐患。因此,余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潘某作为车辆的购买人,由于年事已高,平时不能驾驶也不再管理车辆,对风险无法控制,因此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余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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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该案的关键在于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的所有、管理、使用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在此情况下,法院需要查清对车辆实际管控的责任人,丧失管理权能的所有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

当机动车的管理人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但履行对机动车的日常控制与管理时,管理人实际掌控着车辆的出租、出借、维修、运营等风险控制权,并享有运营利益。因此,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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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余某作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也借此案提醒广大车主,要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不要贪图便宜和方便购买非法非标“老年代步车”。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后,要及时投保、上牌,为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在出借车辆时,车主和借用人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审查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和车辆状况,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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