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公司“全员降薪”,员工起诉要求补发被降工资,要得回来吗?

发布日期: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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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困难“全员降薪”,员工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按原标准补发工资。公司实行“全员降薪”是否合法?员工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国晖北京-公司“全员降薪”,员工起诉要求补发被降工资,要得回来吗?

案件详情

汤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老员工,担任安全员一职。入职时,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变化或工作需要对汤某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进行调整。然而,后来由于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决定实行“全员降薪”,并通过办公系统向全体员工发出了《关于降低薪酬共度时艰的通知》。该通知实施后,汤某的月工资从10200元降至8500元,5个月累计少发了8500元。

汤某认为公司的“全员降薪”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按原标准补发工资。在协商未果后,汤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并随后将案件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补发工资8500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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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因经营严重困难而进行“全员降薪”,且降薪方案已经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通过,降薪幅度在合理范围内,不至于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不违反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因此,法院确认被告的降薪行为合法,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原标准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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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

劳动薪酬是居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存保障,通常来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擅自降薪,损害劳动者获取劳动对价的权利,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降薪行为往往也会苛以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经营严重困难,为适度降低成本渡过难关,不得已按单位规章制度决定“全员降薪”,并非针对个别或部分劳动者的行为,且降薪幅度不至于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降薪行为合理合法,应得到理解和支持。用人单位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决定降薪这一事关员工重大权益的事项时,要注意把握合法合情、程序规范、范围公平、幅度适当等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兼顾平衡自身经营权和劳动者劳动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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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而自己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也应多持理解姿态,科学认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共生关系,从长远考虑,体谅用人单位面临的现实困难,适当牺牲个人权益,让用人单位存活发展,与用人单位渡过难关,才能协力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良性劳动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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