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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美好的婚姻生活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付出,其中家务劳动的贡献往往容易被忽视。当婚姻走向尽头,那些为家庭默默奉献、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是否能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又该如何正确主张自己的权益?
案件详情
陈女士与刘先生在 2000 年结婚,随后生下女儿刘小某。由于孩子的教育原因,双方在2019 年 5 月决定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里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做了明确安排。
陈女士原本毕业于知名大学,在外企工作。但由于婚后刘先生被公司外派,两人又都频繁出差,孩子照料成难题,于是陈女士在 2005 年选择辞职回归家庭。
在 2020 年 12 月,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因照顾家庭和孩子、支持刘先生工作,放弃了自身事业发展,如今年近五十,难以再找到合适工作,损失巨大,要求刘先生从 2019 年 5 月离婚次月起,每月支付 8000 元作为补偿。诉讼期间,陈女士将诉求变更为让刘先生一次性支付家务补偿款 50 万元。
刘先生则辩称,双方已协议离婚,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考虑到陈女士的付出,给予了她更多财产分配。庭审中,刘先生认可陈女士的工作经历、能力以及为家庭的付出,但对于陈女士离婚后的补偿诉求持有异议。(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虽然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时经济补偿的新规定,更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等,故适用民法典。根据法律,适用经济补偿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负担较多义务一方主动主张;须在离婚时提出。
在本案中,陈女士与刘先生 2019 年已协议离婚,即便陈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可她在离婚后才提出经济补偿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律师说法
在夫妻关系中,家务劳动价值不可小觑。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在婚姻家庭里承担的大量家务劳动,像照顾年幼子女、照料老人等,虽未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却是家庭正常运转的关键支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双方可在离婚时协商补偿金额与方式,写入书面离婚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同时阐明事实理由并提交证据,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特别要注意,家务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主动提起为前提,且必须在离婚时提出。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想主张家务补偿,就得在离婚过程中申请。一旦离婚时未请求补偿,就意味着放弃这一权利,之后再提经济补偿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离婚时婚姻财产情况复杂,建议大家一定先咨询专业婚姻律师,才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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