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维权热线: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008-8667
律所地址:中国 · 北京 · 朝阳区 · 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层
发布日期:
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难免会遇到需要维修的情况。然而,当车辆在维修期间或刚刚完成维修,尚未交付给车主时发生事故,往往会引发关于赔偿责任归属的复杂问题。这不仅涉及到车主、维修厂之间的权益纠葛,还可能牵涉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案例详情
2019年8月1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靳某的小型客车静止停放,而张某(受维修厂委派)驾驶的另一辆小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护栏接触失控,进而撞击了靳某的车辆,导致靳某车辆多处损坏。经交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均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靳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及拖车费用共计38417元由保险公司赔付。随后,保险公司根据“车辆在维修期间属于免责条款”的理由,向责任方(即张某所在的维修厂及其相关责任人李某)追偿,一审判决李某赔偿保险公司36417元。但李某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车辆由维修厂员工张某驾驶,但该车已于2019年8月11日维修完毕并经车主确认。这意味着车辆已排除故障,具备安全上路行驶的条件。因此,不应仅凭驾驶人是维修厂员工就认定车辆仍在维修期间。(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车辆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不属于维修期间,不适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李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支持了其上诉请求。
国晖律说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车辆在维修期间通常被视为免责情形之一。然而,这里的“维修期间”应作广义理解,即需结合车辆的实际状况进行判断。如车辆已维修完毕并具备安全上路行驶条件,即便尚未交付给车主,也不应再视为处于维修期间。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车辆是否已经维修完毕并具备安全上路条件。法院通过审查维修记录、车主确认等证据,认定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不属于维修期间。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如遇到类似事件,建议大家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维修记录、结算单、车辆照片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有力证明。同时在车辆交付前,也要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在发生事故后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必要时也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并寻求法律帮助,最大化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 END —
在线咨询
来所路线
关注微信
关注抖音
电话咨询
请选择客服进行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