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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掌握驾驶技能,不仅关乎个人安全,也直接影响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期,一起驾校学员在考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0日,驾校学员李某在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不慎驾驶教练车碰撞了行人祁某,导致祁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教练员毕某承担全部责任,祁某无责任。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身心伤害,祁某将保险公司、教练员毕某及驾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明确指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虽不具备驾驶资格,但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驾驶活动,若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应由教练员承担事故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教练员作为驾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驾校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驾校承担。(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而超出部分则由驾校负责赔偿并当庭付清。
律师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因缺乏驾驶经验和技能,其驾驶行为应被视为在教练员的指导下进行,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应由具备专业资质和指导能力的教练员承担,而非直接归咎于学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确立了用人单位责任制度,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在本案中体现为,教练员作为驾校的工作人员,在指导学员驾驶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后果应由驾校承担。这不仅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公平救济,也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本案不仅为类似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提醒驾校和教练员应高度重视教学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学员在规范、安全的环境下学习驾驶技能。同时,对于广大驾驶学员而言,也应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教练员的指导下谨慎驾驶,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秩序。(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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