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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提前下班虽不常见,但时有发生。当这一行为不幸与交通事故相遇,尤其是当事故责任非由本人承担时,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便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案情简介
白某是河南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次日放假且车间停产无生产任务,在完成清洗机器设备的任务后,他提前一个小时下班。不幸的是,在返家途中,白某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白某亲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遭遇“不予认定”的决定。
白某亲属不服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作出后,河南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人社局经过重新核实,经公示后,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白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河南某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诉讼。(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均强调了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上下班途中”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白某虽提前下班,但其离岗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仅相差十分钟,且返回路线合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同时,白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满足了工伤认定的另一要件。
最终,法院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支持了白某亲属的诉求。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伤的认定并不以职工是否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为前提。本案中,白某虽提前下班,但其行为并未改变其处于下班途中的事实状态,且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上,因此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并非仅限于严格的上下班时间,而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合理。对于提前或延迟的短暂时间,只要未超出合理范围,且路线合理,均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同时,事故责任认定需依据交警部门的结论,只要职工非主要责任,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通过综合考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即在严格适用法条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但这并不妨碍工伤认定的独立性。工伤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认定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而不应受到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过度干预。(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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