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车具有经济、快捷的优势,受到很多市民的青睐。一些商家在宣传时表示助力车上道,不需要办理牌照和驾驶证等,也让很多人拍手叫好。但是在一些城市中,助力车是不允许上道的,更不能投保交强险,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也就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更是会造成两个家庭的不幸。下面这个案例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某日,蔡某(化名)驾驶一辆助力车在路上行驶,与胡某(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胡某受伤较为严重,当场被送往医院。经过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取证,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写明双方均存在过错,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经过协商,二人在赔偿金额方面未达成一致,于是胡某将蔡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胡某伤情已经达到了二级伤残的程度,且其只有21岁,便丧失了劳动能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自举证,蔡某对于此次事故责任认定存有异议,原因有两点:一是自己驾驶的是助力车,无须办理行驶证、驾驶证和牌照;二是胡某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自己是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此,原告胡某要求自己赔偿总金额44万余元的诉求是不合理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助力车是以汽油作为动力装置实现驱动的,因此助力车也应当认定为是机动车的一种。既然是机动车,就应当获取驾驶证和行驶证后才能上道行驶。蔡某在未获得以上证件的前提下上道,本身就是一种不安全行为。而胡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并未在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且没有礼让优先通行的一方,由此产生了交通事故。综合以上考量,法院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准确无误,双方都负有同等责任。
蔡某驾驶的助力车为机动车是事实,由于被告未投保交强险,根据规定,赔偿金额应当以投保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为基准。超出限额的部分,双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各自承担。综上,根据优者危险责任原则和对事故发生原因的研判,判决被告蔡某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关于助力车的认定十分重要。相关规定明确表示,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被告蔡某所驾驶的助力车在外形尺寸和最高时速等方面都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
由此可见,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助力车上道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完善关于助力车上路的相关法条。市民在购买助力车时,也应当更加谨慎,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的宣传,要有自我判断能力,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可能抱憾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