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同乘人下车检查车况被车辆碾压致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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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同乘人在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一定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同乘人的身份认定,即其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也就是说,只有确定事故发生时,同乘人身体处在保险车辆的什么位置,才能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某日,王强(化名)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在路上行驶,同行的李磊(化名)坐在副驾驶。在行驶过程中,王强感觉车后轮有些故障,能听到隐约的异响,于是停车让李磊下车查看。在查看的过程中,王强由于疏忽大意,误将车辆挂挡,车辆随之起步前行,李磊由于躲避不及时,被碾压在车轮之下,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经过对现场实际情况的勘察,判定王强是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李磊是无过错方。由于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李磊的家人便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原因是根据保险条例中有关三责险范围的规定,李磊非第三人,而是本车人员,所以不包含在理赔范围内。李磊家人对保险公司给出的不理赔结果感到不满,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判断死者李磊是否在理赔范围内,首先要判断出其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因为在交强险合同中有规定,有三类人员不属于受害人,一类是被保险人,一类是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还有一类是投保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磊正在对涉案车辆的后轮进行检查,故不应当认定为其属于车上人员。同时,保险单是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所以司机王强也不是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而应当认定为是受害人。结合以上两点,法院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在限额内赔偿死者李磊家属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律师释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保险人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交通事故造成“不特定的第三者”的损害,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

在本案中,死者李磊符合特定时空条件下身份转化的条件。在未离开车之前,他处于被保险车辆中,属于车上人员;而在事故发生时,他已经身处车辆之下,此时身份应当被认定为“第三者”。因此,按照“第三者”的标准对李磊进行赔偿是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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