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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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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案件详情-
某日,王强(化名)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在路上行驶,同行的李磊(化名)坐在副驾驶。在行驶过程中,王强感觉车后轮有些故障,能听到隐约的异响,于是停车让李磊下车查看。在查看的过程中,王强由于疏忽大意,误将车辆挂挡,车辆随之起步前行,李磊由于躲避不及时,被碾压在车轮之下,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经过对现场实际情况的勘察,判定王强是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李磊是无过错方。由于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李磊的家人便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原因是根据保险条例中有关三责险范围的规定,李磊非第三人,而是本车人员,所以不包含在理赔范围内。李磊家人对保险公司给出的不理赔结果感到不满,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判断死者李磊是否在理赔范围内,首先要判断出其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因为在交强险合同中有规定,有三类人员不属于受害人,一类是被保险人,一类是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还有一类是投保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磊正在对涉案车辆的后轮进行检查,故不应当认定为其属于车上人员。同时,保险单是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的,所以司机王强也不是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而应当认定为是受害人。结合以上两点,法院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在限额内赔偿死者李磊家属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律师释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保险人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交通事故造成“不特定的第三者”的损害,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
在本案中,死者李磊符合特定时空条件下身份转化的条件。在未离开车之前,他处于被保险车辆中,属于车上人员;而在事故发生时,他已经身处车辆之下,此时身份应当被认定为“第三者”。因此,按照“第三者”的标准对李磊进行赔偿是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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