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通常由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受理案件。但也不排除出现其他情况,比如二人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这婚该去哪里离?当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又应当提供哪些举证材料呢?本文将带您找到问题的答案。
妻子胡萍(化名)和丈夫张磊(化名)原本是一对幸福的夫妻,但在长期柴米油盐的生活中,二人性格上的不合适却日渐凸显,再加上在教育孩子方面,双方存在一定分歧,久而久之争吵不断,感情也随之出现裂痕。虽然为了孩子双方都曾做出努力,但破碎的感情仍无法修复,很显然,这段婚姻将要以离婚收尾。有了离婚的想法后,胡萍便带着孩子搬离了住所。经过了近两年的分居,胡萍向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请求,并试图争取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由丈夫张磊支付抚养费。而丈夫张磊却对此案的管辖权产生了异议,原因是原住所只是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况且妻子胡萍现也已搬离,自己亦不在此处居住,户籍地所在法院受理此案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张磊主张应当由自己现居住地的法院来受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胡萍已认可张磊离开户籍地满一年以上,根据张磊提交的相关证明,也可充分证明其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某区房屋内长期居住且至本案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可以证明某区房屋系张磊的经常居住地。经过以上举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财产情况和居住时长等相关因素,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之规定为依据,最终裁定张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由张磊现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本案做出以上判决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的管辖规则,即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通常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也是由于当前社会人员流动较为频繁,这样做有利于减少原告诉累,让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更加便利。
二是根据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系指当事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其中连续居住指的是一种相对持续状态,并不会因短暂离开经常居所而受到影响。所以,只要张磊能够证明现住所是其长期居住的场所,就有理由将该案件移送至现居住地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