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给自己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只能自认倒霉吗?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其实未必不能给自己讨个公道,重要的是我们一定要找准责任人,如此既不让自己白受伤,也别让真正的责任人逃脱,让冤有头,让债有主,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袁富(化名)是个上班族,每天下了班回家,他都会将车停放在村里的一个公共围墙旁边,既不会阻碍路人或过往车辆通行,也很安全,一举多得。但一天晚上意外状况还是出现了,那天下了一夜的大雨,车辆旁的公共围墙突然发生倒塌,将袁富的车砸的不成样子,袁富第二天看到自己的车被砸毁,万念俱灰,心想这下完了,这到哪去说理呢?只能自认倒霉了。回到家,他跟妻子说起此事,妻子听过后觉得自认倒霉实属太亏,这件事怎么说自己一家也是受害者,怎么能就这么自认倒霉了呢?
妻子认为,谁都不希望围墙倒塌,但是这个围墙属于公共建筑,由村委会管理,但是村委会在管理维护时,并没有在此围墙周围设置警示牌,提示此处存在倒塌风险,最好不要通行或是停靠车辆。所以,村委会理应对此事进行负责。所以,应该去村里讨要说法。就这样,袁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村的村委会赔偿其因此产生的车辆修理费用一万余元。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围墙属于村公共围墙,由村委会进行管理,村委会应当对此公共围墙尽到修缮、管理等义务。此案中,村委会未及时消除墙体隐患,导致下雨后该围墙发生倒塌,造成袁富车辆受损,故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袁富的诉讼请求,由村委会对袁富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也提醒大家,无论是建筑物的建设者还是后期管理维护人员,都应在实际工作中认清自身职责,秉承服务高质量化、管理精细化的原则,保证建筑物的建设与管理维护质量,减少建筑物在矗立过程中出现任何形式的损坏与倒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保证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