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儿女操劳了一辈子的老年人事事都以儿女的幸福为先,即便有了第三代、第四代人也依然如此。但老人的这种爱护晚辈的心却可能常常被利用,进而“好心”办了坏事,耄耋之年的牛玉生(化名)就是如此……
牛玉生与李金凤(化名)成家后生了两个女儿,大女儿名为牛虹(化名),二女儿为牛艳(化名),张雨(化名)为大女儿牛虹之子。张雨有一天突然找到“姥爷”——牛玉生,商量能不能将其名下的50%的房产份额过户至自己名下,原因是如果获得其名下这套房子的份额,其子就可以获得此片区的小学入学资格,牛玉生想都没想就直接随着“外孙”张雨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后来,牛玉生与妻子李金凤相继去世。二女儿牛艳在一次无意间发现了此事,便将牛虹与张雨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牛玉生名下。牛艳的上诉理由是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牛玉生名下,但是此房属于牛玉生与李金凤的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牛虹瞒着李金凤与牛玉生协商将此房50%的所有权转至牛虹儿子名下,名曰为了其孙子可以正常入学,同时,牛虹承诺待张雨儿子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后即将相应的产权恢复原状,后牛玉生答应了此请求,便与张雨签订了《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50%产权赠与张雨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是,张雨之子通过入学审核后,其却并未积极履行诺言,及时将涉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在牛玉生名下,此《赠与合同》侵害了牛玉生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被告张雨辩称,其与牛玉生的赠与合同有效。涉案房屋系牛玉生与李金凤的夫妻共同财产,牛玉生向其赠与50%的房产是有权处分,并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故不同意牛艳的诉讼请求。被告牛虹辩称,其同意张雨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牛玉生与李金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故此房屋应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所以牛玉生与李金凤二人对该房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涉案房屋是牛玉生与李金凤的夫妻共同财产,牛玉生与张雨对此都很明确,二人在未征得李金凤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此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即牛玉生将该房屋50%的份额赠与张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金凤的财产权益。现牛艳作为李金凤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牛玉生与李金凤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牛艳要求将涉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的问题,由于产权证颁发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加之原产权人已经去世,故法院对于牛艳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牛玉生与张雨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驳回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牛玉生名下的诉请。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基于夫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对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情形下,形成共同共有。本案中提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牛玉生和李金凤二人对该房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故双方无权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进而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所以,本案中的牛玉生无权擅自将自己与李金凤共同共有的房产中的50%赠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