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结婚未登记,分开了彩礼也要退回吗?退多少?

发布日期:

2024-01-25
浏览次数:
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早在古代就已出现,即新人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家庭以订婚男子的名义赠与女方的一份寓意喜庆的物品,大到很多活的牲畜家禽,小到柴米油盐都包含在内。作为一个婚嫁习俗,彩礼的寓意本是锦上添花,但却在现代延续的过程中悄悄变了味儿,现在能不能锦上添花已不知道,胸口添堵倒越来越常见……



-案件详情-


秦军(化名)与吕妮(化名)是在一场社区组织的相亲会中认识的,经过半年的了解,二人决定走进婚姻的殿堂,秦军的父母拿出10万元彩礼,交给了吕妮。吕妮拿到10万元彩礼后,置办了价值2万元的物品,作为嫁妆放置在了秦军家为二人准备的婚房中,因此,这些嫁妆均由秦军占有使用。一切准备妥当,两人商量着可以先办酒席,而后再补证也一切都来得及。于是大约一个月后举行了婚礼仪式,在男方秦军家中大办酒席,秦军与吕妮两家所在村庄的亲戚朋友都来参加了喜宴。但是鞭炮声与祝福声并没有迎来秦军与吕妮二人的幸福婚后生活,二人仅共同生活了三个多月后就开始产生矛盾,甚至已经到了要大打出手的地步。也正因如此,二人在逐渐产生且慢慢变大的嫌隙中都一致认为不需要去补结婚证了。随着二人的情感破裂,吕妮经常跑回娘家,甚至一个星期都不回秦军家一次。秦军于是将吕妮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吕妮退还彩礼钱。秦军认为,自己支付了10万元的彩礼钱,但是却没有娶到妻子,因此,女方吕妮要退回彩礼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秦军与被告吕妮因有缔约婚姻关系意向,故秦军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向女方吕妮交付了彩礼,吕妮已收到原告彩礼钱10万元,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该返还原告彩礼钱。但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也共同生活了短暂的时间且已经实际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是被告吕妮主观原因导致的。故法院最终判决:酌情裁量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7万元,扣除嫁妆价值2万元,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钱5万元。



-律师释法-


我国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增了以下两种情况下的彩礼返还规则。第一,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