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员工违反廉洁协议单位欲开除,却告知已怀孕,还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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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经历十月怀胎才能孕育新生命,怀孕的过程虽然辛苦,但心情是幸福的,期待着新生命的到来,与所爱之人共同抚养子女,孩子成长路上的欢笑和泪水都将成为难忘的记忆。怀孕中以及怀孕前后需修养才能顺利分娩并恢复到良好状态,劳动法对处于“三期”的女员工有适当的保护。当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如果处于“三期”的女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呢?

案情简述——擅自将商品以低价卖给亲友,差价占为己有!

2015年,刚大学毕业的宋女士入职了一家百货大楼,在进货部协助处理进货事宜,2022年,小宋已经晋升为进货部宋经理。春风得意之际,宋女士的经理之旅却戛然而止了,因同事发现宋女士利用职务之便,将进货后的商品以高于进价低于标价的价格卖给亲友,将利润占为己有。

百货大楼要求宋女士退还以此种方法获取的全部钱款,并向宋女士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其行为违反了《xx百货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廉洁管理办法》以及双方签订的《廉洁协议》,据此合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另查明,宋女士以此获利的金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入罪标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宋女士收到《通知书》后,回复自己已经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三期”女员工。百货大楼对怀孕一事认可,但坚称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而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分析——不是说不能解除“三期”女员工吗?

宋女士承认自己违反了百货大楼的《廉洁管理办法》,并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虽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但仍不足以弥补百货大楼的损失,百货大楼已经失去了对宋女士的信任,钱款可以返还,信任难以修补。百货大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与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将理由通知工会,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宋女士怀孕,但是百货大楼并不是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宋女士的诉讼请求未获仲裁委支持。怀孕并不是“万能护身符”,当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时,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

利用采购之便领取回扣、私下售卖不入账等行为都是采购部之大忌,用人单位应将这些明显的错误行为写入规章,给员工以警醒,并在违反时予以合法解除。领回扣的行为,使单位买到了质次价高的商品;不入账的行为,侵占了原本属于单位的利润,都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利益!单位的利润提高,自己才能获取更丰厚的劳动报酬,与单位齐心协力,为单位采购物美价廉的商品才是采购部员工的职责所在!

即将为人父母的喜悦、潜心工作七年才晋升的经理岗位,好事原本可以接踵而来,宋女士却因一时糊涂,失去了七年工作经验换来的经理职位,实属可惜!

员工怀孕时,用人单位不会因情势变更、经济性裁员等客观理由解除自己的劳动关系,设立初衷是让怀孕的女员工无需过分担忧外界情况,但仍不能做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举的事宜: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徇私舞弊、违规兼职、触犯刑法等,这些行为都需故意实施才能完成,怀孕并不能“挽救”故意实施这些的行为带来的后果。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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