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踢足球、登山、徒步、攀岩……都是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参加这些活动时受伤,一般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临时组成的篮球队,小刘因防守被小陈撞倒在地,小刘认为对小陈可适用“但书”情形,但小陈认为,对于刚认识十分钟的陌生人,两人甚至没有一对一的交流过,自己有什么动机去故意撞倒他呢?
案情简述——无论承担责任与否,都希望你真诚地向我道歉
小刘是一名应届生,为锻炼身体,每周都与朋友相约打篮球,已持续一年左右;小陈是一名少年篮球教练。某天,小刘和两名同学一起在某室内篮球场打球,三人无法组局,碰巧,小陈等一行三人也无法组局,便和小刘等三人临时组了一场“三对三”的篮球局。
双方口头约定按照“三对三”的规则进行比赛便开始了。在比赛过程中,小陈持球突破后,小刘上前防守,与小陈发生了肢体接触,小刘倒地,小陈继续完成了上篮动作,小刘被抬上担架,坐上了救护车,送医后被诊断为三角韧带损伤。
出院后,小刘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构成伤残等级,休息期15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需自担风险,但对方故意造成损伤的除外。小刘认为小陈是故意将自己撞倒的,因为小陈作为一名专业篮球教练,应对自己动作的力度有所掌握,不会像一般人一样“下手没轻重”。另外,事发至今,小陈甚至连一句“对不起”都没说,令自己十分失望。无论小陈最终是否承担责任,都希望小陈真诚地向自己道歉。
小陈认可小刘是在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受伤的,但自己并非故意致其受伤。小刘所受伤害系篮球比赛中常见的损伤。自己没有理由故意攻击刚认识十分钟且没说过话的陌生人,自己的一系列动作并未犯规,绝非主观故意。小刘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了解在运动中存在的受伤风险。
案件分析——我甚至没犯规,谈何故意?
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双方的动作均属篮球比赛中常规动作。小刘所谓“故意冲撞”的说法,在视频中无法体现。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乏上述任一构成要件都无法成立侵权责任。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法院通过审查双方比赛前的熟悉程度、比赛中是否存在争执或冲突,综合整个过程来看,小陈都不存在过错,缺乏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小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经常打篮球的人员,自愿参加篮球活动这一具有高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对于该运动所包含的固有风险应有所预料。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双方的身体接触未超出篮球比赛的限度。小刘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小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参加文体活动有益身心健康,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在参加前,需做好热身活动;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力量训练,在运动中保护好自己,尽量避免受伤。如因正常的身体碰撞导致他人受伤,即使自己不承担民事责任,真诚地道歉也是必要的!本案中,如小陈买一些伴手礼去慰问小刘,相信小刘也不会耿耿于怀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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