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离婚析产之际,亦应互相忠诚,本案的当事人,转移了共同财产,被对方诉至法院。
案情简述——去民政局离完婚,准备分割财产,李先生自信的打开建设银行APP
刘女士和李先生曾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儿一女,因感情生变,于2020年5月1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时,为了尽快办理离婚,双方使用民政局规定的模板签署了一份对财产没有做具体约定的离婚协议。随后,双方在离婚后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其中一条约定:“如果一方存在隐瞒、藏匿、转移等行为的,相关财产将全部分割给另一方”,并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转移的财产将一无所有,唯有将全部财产和盘托出,共同协商如何分割,才是平衡双方利益的最佳选择。尽管转移财产的“风险”如此之大,李先生抱着“这些钱是我凭本事挣的,为什么要分给前妻一部分?”的不平衡心态,默默实施了一系列转账行为……
2020年3月19日,即离婚前2个月的某天,李先生又向其母亲闫女士转账52万元。待李先生和刘女士登记离婚时,李先生的银行卡便没余额了。刘女士申请调取了李先生的银行卡流水,随后持《协议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这52万元全部归自己所有。
李先生辩称其中30万元是用于偿还之前闫女士借给自己的30万元,但未提供上述30万元属于偿还闫女士借款的证据,其余22万元是在征求刘女士的同意后转给闫女士的,作为孩子们的生活费。由于双方准备离婚,为减少给孩子们的影响,已经将子女交由闫女士,即孩子们的奶奶抚养。李先生为证明其主张,还拿出了给孩子们报辅导班的转账记录。但李先生提供的收据、发票和微信付款记录也不足以证实全部用于支付孩子们的生活费,且转款数额与支出数额并未一一对应,故李先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存在隐瞒、藏匿、转移等行为的,相关财产将全部分割给另一方”,故的主张合理有据,法院判决李先生向刘女士支付52万元。
案件分析——一部分是还给我妈的借款,另一部分是孩子们的抚养费
银行卡中的金额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日常生活消费和获得劳动报酬,有进账和出账均属正常,流水金额与持卡人的收入和消费能力挂钩。因此,不能仅因对方的银行卡在离婚前有支出,而主张对方转移共同财产。应看对方在离婚前的支出与以往的支出,在项目和金额上是否有显著差别。本案中,李先生在离婚前两个月,银行卡从52万元变为0元,明显与平时的消费习惯相悖,因此可合理怀疑李先生转移了财产。
从李先生的立场看,52万存款都给了前妻,是否对自己不公平呢?《民法典》规定,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民法典》对于转移财产的行为有所惩罚,是为了鼓励夫妻之间在互相尊重、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也对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了约定,并经过了公证。李先生对此是完全知情的,他虽然为自己的存款感到惋惜,但对于该结果也应有所预料。
如果离婚后我才发现对方转移了财产,此时离婚诉讼已经进行完毕,还能再次析产吗?如果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果仅因不满离婚时自己分得的财产数额,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再次请求分割。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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