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在健身房上私教课时受伤,教练和健身房会赔偿我吗?

发布日期: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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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夏女士报名了健身房的私教课,然而,在某节私教课上,夏女士在做行进间开合跳时膝关节受伤,将健身教练和健身房共同诉至法院,经审理,最终是由夏女士本人、健身教练还是健身房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述——我之所以受伤,是因为教练擅自替换训练器材

夏女士和丈夫共同在健身房购买了8次一对二的减脂塑形私教课,即夏女士和丈夫同时接受一名教练的指导,340元一节,共花费2720元,健身房指定教练小梁为其授课。第一节课顺利上完,意外发生在第二节课上。

梁教练在地板上平行铺设塑料跳绳作为训练器材,指导夏女士及其丈夫进行行进间开合跳,夏女士在开合跳过程中受伤倒地。在短暂休息后,夏女士在梁教练指导下继续进行坐姿上肢训练。

至于受伤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夏女士认为,在做行进间开合跳时,当时健身房没有配置专业的训练敏捷梯,因此梁教练擅自使用两根橡皮筋跳绳代替,导致自己在开合跳时踩到跳绳,就像踩在圆柱体上一般而瞬间摔倒,膝盖着地。

梁教练认为,首先,跳绳是常见训练器材,自己并未违规。梁教练还自豪的表示,自己毕业于某体育学院,取得研究生学位,专业性高于同行。其次,在课前询问了夏女士的病史以评估其身体状态,还让夏女士做了一些测试身体素质的动作,夏女士均通过测试,因此夏女士完全可以做行进间开合跳这个动作。而且,自己在夏女士做开合跳前,已经亲自示范,并提示要点,要点之一就是不要踩在跳绳上。最后,在夏女士摔倒后,自己立刻规范使用跌倒后的处理流程,在短暂休息后,提出本节课提前结束的建议,但夏女士明确表示可以继续训练。在那节课剩下的时间里,夏女士仅进行了上肢训练。

两天后,夏女士因右膝肿胀,走路受限前往当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几日后进行了前交叉韧带重建、内侧半月板缝合手术。出院后,夏女士花费12000元在一家复健中心报名了为期一年的康复治疗。

随后,夏女士又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目前遗留右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0%(未达25%),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条款之规定,尚不构成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本次鉴定花费1900元。

另查明,梁教练有私人教练从业资格证书,和健身房签订的《教练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夏女士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4114元,经法院核定,夏女士总损失为102483元。

案件分析——我当时可是询问你了,你说问题不大甚至还继续上课了呢!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夏女士在该健身房购买梁教练的课程,并在梁教练的指导下进行训练时受伤。作为有专业资质的教练,对学员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授课时应根据每名学员的身体状况进行指导。

在硬地板上铺设跳绳有一定风险,事发当天,先由梁教练示范,随后夏女士的丈夫先做了该动作,其身体素质较好,迅速而准确的做完了该动作,梁教练因此忽略了夏女士的身体素质与其丈夫的差距,存在一定疏忽。

夏女士自身的疏忽在于,其右膝关节有病史,但未如实告知教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运动课程时,应充分注意到自己的身体情况。

结合双方过错,法院酌定梁教练对夏女士本次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另外35%,由夏女士本人承担,健身房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健身房对夏女士受伤不存在过错,健身房与梁教练亦非雇佣关系。

健身教练在指导学员进行训练时,需格外注意,因为很多教练与健身房建立的都是合作关系,一旦学员在训练中受伤,健身房很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需由自己和当事人共同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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