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偷录的录音、视频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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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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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偷录偷拍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就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要成为法院认可的证据,有着诸多要求,例如要有原件(原始载体)供法院核对,录音或视频未被剪接、剪辑,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等等。

国晖北京- 偷录的录音、视频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录音、录像应以合法方式取得

    “偷录”这个词,听起来似乎具有不正当性,不过并不意味着以这种方式取证一定是非法的。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偷偷录音主要是在其他取证方式穷尽时的举措,录音内容大多是不利于被录音者的,被录音者往往会质疑偷偷录音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但否认此种证据的合法性,将使当事人更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因此,只要录音行为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录音内容为被录音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与案情有关,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证据。

    偷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取得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均属于违法取得,不会被法院认可。

    比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监听、监视设备进行偷录、偷拍,这种偷录、偷拍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属于违法取得,不会被法院认可。

    再比如,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如果使用这类器材获取的录音录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属于违法取得。

    另外,通过诱骗、欺诈、胁迫或者违反人伦道德等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由于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属于违法取得,不会被法院认可。

    而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如果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一方在夫妻共同的居所中安装了录音或者摄像设备,则不属于违法行为,因为不存在侵犯另一方隐私的情况。

    应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值得关注的是,即使偷录的行为没有违法,也不是所有的录音证据都能被采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要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且对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反驳。

    综上所述,除了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外,录音录像内容应具有客观真实性,未被剪接、剪辑,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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