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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和财产形态多样化,遗嘱不再是忌讳的话题。当曾经亲密的手足因遗产对簿公堂,法律如何在逝者遗愿与生者权益间找到平衡?
两份遗嘱引发的姐妹争产
冯某生前与大女儿共同共有一套房产。2009年,冯某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大女儿。
2017年,冯某又亲笔书写自书遗嘱,表示为避免姐妹矛盾,将自己的50%份额分给两个女儿各25%。2022年冯某去世后,姐妹俩就遗产分割诉诸法院。
大女儿主张按《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小女儿则认为应适用《民法典》“以最后遗嘱为准”的新规。
遵循立遗嘱时的法律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后继承开始时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遗嘱效力应根据立遗嘱时的法律判定。由于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1985年《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2009年公证遗嘱内容,冯某的房产份额由大女儿继承。二审维持原判。(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官释法
遗嘱效力认定的三大关键点
主审法官根据案情指出,在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把握三个核心原则:
1.保护遗嘱人的信赖利益
遗嘱是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预期其效力。本案中,冯某在《继承法》施行期间订立遗嘱,适用当时的公证遗嘱优先规则,更能体现其真实意愿,维护其对法律稳定性的合理信赖。
2.准确适用法律溯及力规则
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本案遗嘱订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且被继承人未在民法典施行后立新遗嘱,因此适用《继承法》具有法律依据。
3.订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注意事项
法律赋予公民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但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当前《民法典》规定了自书、代书、打印等六种遗嘱形式,每种形式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例如打印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在场并逐页签名,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等。只有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才能确保遗嘱效力,避免家庭纠纷。
结语
遗嘱不仅是财产的分配方案,更是对家人的情感寄托。从本案可见,法律在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同时,通过明确的规则维护着继承秩序的稳定。无论是选择何种遗嘱形式,关键在于遵循法律规定,让遗愿得以合法实现,所有人都应该明白,亲情才是最宝贵的财富。(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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