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离婚后发现对方名下有未分割财产,能再次起诉分割吗?

发布日期: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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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离婚时因为感情羁绊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涉及诸多复杂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进行妥善处理。那么离婚后若发现对方名下还有此前未涉及的财产,还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吗?

国晖北京-离婚后发现对方名下有未分割财产,能再次起诉分割吗?

案例详情

2020 年 12 月,何某与田某结束了婚姻关系,离婚时他们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到了 2022 年 6 月,田某向法院起诉何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深圳某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然而,判决生效之后,何某意外发现田某名下还有部分财产此前未被处理,其中包括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价值 31 万元的房产 1 套、公积金账户余额 8.33 万元以及终身寿险保费 3.6 万元。

何某认为这些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理应享有分割的权利,但田某拒绝支付相应份额,无奈之下,何某再次将田某诉至法院。面对何某的起诉,田某辩称,两人离婚后共有财产分割事宜已经深圳某法院判决生效,何某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 “一事不再理” 原则,请求法院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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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规定,虽然原、被告此前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在深圳某法院进行过诉讼,但本案中何某诉请分割的财产在当时并未处理。所以,何某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并支持。

随后经过审查,田某位于邵阳的房产是其婚前出资购买,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何某请求分割该房产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田某所得公积金数额为 7.91 万元,何某所得为 1.75 万元。何某请求分割田某公积金余额,田某提出何某的公积金余额也应一并分割,该抗辩合理合法,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田某给付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补偿款 4.88 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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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若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实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同时,如果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有利生产与生活、权利不滥用、公平补偿等原则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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