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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绩效工资作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放标准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在现实中,因绩效工资发放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屡见不鲜,甚至成为企业与员工矛盾的导火索。那么,当企业无故克扣绩效工资,导致员工被迫辞职时,劳动者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案例详情
张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由基本工资6000元+绩效工资4000元构成。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规定,绩效工资根据季度销售额完成比例发放。
2023年初,张某因个人原因与直属领导发生矛盾,次月公司以“团队协作不佳”为由,单方将其绩效工资扣减至1000元,且未提供具体考核依据。张某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绩效工资差额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审理后认为:
1.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未举证证明扣减绩效的合理性,属“克扣工资”行为。
2.员工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46条,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辞职的,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补偿金标准:张某工作满3年,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绩效)计算,总额为3个月工资(约3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补发张某被克扣的绩效工资90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
律师说法
企业进行绩效工资的调整必须有明确制度依据且程序合法。若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未提供有效考核证据,单方扣减绩效工资可能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构成违约。
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绩效考核文件、沟通记录等,这些是维权的关键。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未果则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提起诉讼。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下主动辞职的,可要求企业支付N倍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N为工作年限)。
企业与劳动者因为绩效工资发生争议的背后,是劳动者与企业对契约精神的共同坚守。企业需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在权利受损时积极维权。唯有双向合规,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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