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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部分,承载着人们对一段婚姻的美好期许。然而,当婚姻关系未能如预期般长久,彩礼的返还问题便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为大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范例,清晰阐释了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仅有短暂同居经历的情况下,彩礼应如何返还。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董某与朱某(女)确立恋爱关系,短短两个月后,两人于9月登记结婚。结婚当月,董某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并附言“彩礼”,转账26万元并附言“五金”,两笔款项共计106万元。
婚后由于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始终未能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双方矛盾不断,最终在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到三个月。离婚后,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返还106万元彩礼。
法院判决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董某支付的106万元符合彩礼特征,且双方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应返还彩礼。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筹备婚礼、旅游等存在共同开销,酌情判决朱某返还80万元。
一审宣判后,董某和朱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律师说法
彩礼的本质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本案中,董某转账时明确备注款项用途为“彩礼”“五金”,且支付时间与筹备婚礼紧密相连。尽管款项在登记结婚后给付,但结合金额、用途备注以及后续订婚宴的举办,法院认定这106万元符合彩礼特征。
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生活”,并非简单依据是否同居,而是看双方是否形成稳定持续的家庭共同体。在本案中,董某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工作生活在不同城市,对婚后的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虽然有短暂同居和共同筹备婚礼的经历,但远未达到法律意义上“共同生活”所要求的经济互助、生活协作和长期稳定状态。
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金额时,充分考虑了多种因素。一方面,双方已登记结婚,登记行为对女方的社会评价存在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双方存在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综合这些因素,法院酌情扣除共同消费部分,判决返还大部分彩礼,既维护了彩礼给付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收受方的不公平,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董某诉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的判决,为处理类似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它提醒人们,在处理彩礼问题时,既要尊重传统习俗,也要遵循法律规定,理性对待彩礼给付与婚姻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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