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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共享单车以其便捷、环保的特点迅速成为城市出行的重要选择,但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在逐年攀升,引发了一系列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的争议。
案件详情
2023年7月27日,被告吴某涛在驾驶共享单车时,与原告林某磊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导致林某磊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林某磊因左胫骨骨折等伤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某涛驾驶的共享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代步工具组合保险、骑行用户意外伤害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每起事故保险责任限额100,000元,含医疗费限额10,000元。
事故发生后,林某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其仅需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交警认定,林某磊与吴某涛负事故同等责任,而吴某涛驾驶的共享单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因此,林某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吴某涛赔偿。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范围异议,法院认为,保险单及合作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残疾赔偿项目属于免赔项目。这些损失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在保险公司未明确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形下,不产生免责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林某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但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法官说法
此案的判决结果对共享单车事故的理赔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出行方式,其保险理赔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案明确指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免除法定赔偿项目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单方面缩小理赔范围,而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和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赔项目,以避免理赔纠纷。同时,骑行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时,也应注意查看保险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范围。
此外,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骑行用户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为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强调了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促进了文明发展、诚信兴商的良好氛围的营造。(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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