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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赔偿项目的认定和计算一直是争议焦点之一。尤其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还关系到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案件详情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黄某在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黄某起诉要求某某财保北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赔付733825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审法院认定黄某的儿子叶小某为无劳动能力,并支持了黄某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某某财保北海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向黄某支付赔偿款。某某财保北海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黄某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乡镇(党委)政府承诺书、帮扶联系人承诺书、脱贫承诺书及脱贫户家庭基本情况,以证明其家庭为特困户,叶小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黄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问题。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认为,黄某的儿子叶小某为精神类二级残疾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及《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叶小某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需要黄某抚养的被扶养人。黄某因本案造成身体残疾,其劳动能力及抚养能力有限,其子叶小某同为残疾人,且当地政府根据其家庭情况,将其家庭户列入贫困户,即使加上残疾人获得的基本生活补贴和残疾补助,亦远达不到广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一审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关于残疾赔偿金,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黄某于1958年出生,截至2020年7月21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时,黄某62岁,故其残疾赔偿金应以18年计算为322731元(35859元/年×18年×50%)。
综上,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予以维持,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予以纠正,并判决某某财保北海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向黄某支付437343.91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在本案中,黄某的儿子叶小某为精神类二级残疾人,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需要黄某抚养的被扶养人。同时,结合黄某的家庭情况和当地政府的扶贫政策,一审法院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在本案中,黄某在定残时已年满62周岁,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应按18年计算。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并据此重新计算了黄某的各项损失总额及赔偿金额。
提醒大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记录、鉴定意见、收入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赔偿项目的认定和计算,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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