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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出行需求的多样化,网约车行业在过去几年里发展迅猛。然而,随着网约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中涉及网约车的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当网约车作为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时,其停运损失往往成为一笔不小的费用,尤其在发生无责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这笔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成为广大网约车司机的关注的焦点。
案件详情
2023年9月,老李驾驶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小张驾驶的网约车相撞,导致网约车受损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老李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小张将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维修,直到2023年11月13日维修结束。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张将老李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15423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张提供了维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结算单,证实车辆在维修期间共计53天无法运营,并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标准291元/天计算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则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应赔偿。然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张驾驶的网约车系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停运,必然产生相应的停运损失。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最终判决小张的停运损失15423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老李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平阴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项茂勇指出,停运损失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这种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应由受损车辆的实际经营者主张赔偿。
在计算停运损失时,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如果能够证明事故车辆每日由两班司机驾驶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增加赔偿数额。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
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在实践中,车辆保险合同的订立多为格式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已经举证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时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赔偿。(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特别提醒广大网约车司机和车主,网约车司机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双证”,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同时,车主应及时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相关保险产品,以防范驾驶风险和保障自身权益。
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我们了解到网约车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和责任判定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同时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安全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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