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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双方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彩礼的返还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此类问题的离婚纠纷案,对彩礼返还事宜作出了合理判定,为大家提供了有益的法律参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案情简介
2021年,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9月,双方订婚,原告在订婚当日给付了被告彩礼51800元及“三金”42000元。同年11月,双方在莱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婚后共同生活仅持续至2023年6月,原告孙某便起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938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等礼金是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根据庭审质证,法院认定案涉彩礼及“三金”的数额共计93800元。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彩礼及“三金”返还的具体比例。考虑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半年多,且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非正当男女关系,对婚姻破裂存在较大过错,法院综合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及“三金”款项8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吕某提出上诉,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律师说法
彩礼作为谈婚论嫁时的重要环节,不仅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更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然而,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了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并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根据该规定第五条,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判决被告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妥善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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