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公司因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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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衡量员工工作表现的重要指标就是业绩。然而,当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时,公司行为是否合法,员工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国晖北京-公司因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某科技公司的销售经理,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近期,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策略调整,张先生所负责的部门业绩连续两个季度未能达到公司设定的目标。公司随即以“业绩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张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公司未提供充分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直接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于是,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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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经过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张先生进行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直接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

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按张先生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额外支付张先生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计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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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设有明确的业绩考核标准和制度;

2. 员工确实未能达到该标准;

3.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

缺少任一环节,都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务合同。

在面临公司违法解除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员工首先应该收集证据:包括劳动合同、业绩考核记录、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确保自己的权益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可以先尝试与公司进行协商,了解公司的立场和原因,看是否有和解的可能。如协商无果时,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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