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以案说法丨避免车祸紧急避让撞树上,“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如何判责?

发布日期: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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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行道行驶时为了躲避迎面驾驶违规车辆,导致自己出事故,车辆损失严重,但实际上两车并没有进行任何接触,面对这种情况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国晖北京-以案说法丨避免车祸紧急避让撞树上,“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如何判责?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林某驾驶小轿车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与对向方某驾驶的面包车会车,此时方某正加速超车并占用了林某所在车道,林某为躲避方某车辆,右转向躲避,致使自己车辆与树木相撞,车辆受损。林某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辆损失价值鉴定,损失评估价值为2万元。随后林某向栖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方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方某及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此前,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林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林某不服该认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复议交警部门认为二车未接触,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对该事故未进行责任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因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庭审查明,林某驾车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险情客观存在,林某驾驶轿车与方某驾驶客车交会时造成刮蹭、碰撞和人员伤亡更大损失的险情是即时的、紧迫的,而不是臆想的。

第二,林某躲避行为具有不得已性,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双方在会车瞬间,林某不得已向右转方向躲避。

第三,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小于必要限度,林某的避让行为,导致车辆撞至路边树木的损失,小于未采取避让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两车直接碰撞和人员伤亡的损失。

综上,该事故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要件,法院判决由方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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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说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避险行为。林某为了躲避方某违规变道行驶的车辆,而不得不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最终导致自己的车辆撞上路边树木,虽然两车并未接触,但确实因方某车辆的不当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国晖北京-以案说法丨避免车祸紧急避让撞树上,“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如何判责?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林某理应受到相应赔偿。

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车辆行驶途中务必遵纪守法、文明行车,珍爱生命、减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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