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男子离婚前贷款45万并转给母亲35万:一审判前妻承担5万债务本息,终审改判!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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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能会面临各种经济活动和债务问题。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这些债务如何认定和分配,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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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王女士和前夫宗某曾是大学同学,两人自由恋爱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养育有两个女儿。但因为性格差异,两人矛盾不断,随后宗某在2018年、2019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前,宗某向银行申请了一用途为建房的45万元贷款,同时王女士也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在银行发放这笔贷款后,宗某分次取出存入自己另一银行账户,并转账其母亲35万元。随后法庭上王女士提交了一段和宗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宗某称,“我不是过日子的人,我就是玩玩的人,我就是不想要婚姻。”“贷款的时候,我就已经想好要跟你离婚。”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这笔45万元贷款产生时双方感情已出现问题,酌定该45万元债务本息中的40万元债务本息由宗某承担,另5万元债务本息由王女士承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从实际情况考虑,在宗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情况下,剩余10万元贷款亦应由宗某个人承担。”(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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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因向银行贷款而产生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本息的相关判决事项,改判“对于因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本息由宗某承担”。

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大肆举债,还有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还债。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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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在法庭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法官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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