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花费近一万元办理某健身房的拳击私教课,随后因个人原因想解除合同并退款,在健身房无过错的情况下,能解除合同吗?能全额退费吗?
案情简述
杨女士的表姐原本是某健身房的会员,2022年6月21日,因工作繁忙无暇光顾便将该健身卡转让给了杨女士,杨女士受让时卡内尚有5610元,对应私教课程17节。表姐转让完毕后,退出该服务合同,合同主体变更为杨女士和该健身房。
杨女士在该健身房上了10节私教课,所消费的金额为3300元(5610元÷17×10),杨女士体验良好,有意继续充值。
2022年12月3日,杨女士继续为会员卡充值9600元,订购拳击私教课程24节,双方未签订纸质合同。
2022年12月4日,充值一天后,健身教练还未充分消化这份喜悦,就收到了杨女士的微信消息:“我是想问一下,那个课程是不是不能退啊?我现在有点后悔买了那么多课。昨天,听你介绍拳击课我动心了,但未慎重考虑,然后,有点冲动消费了……”。
还有什么比空欢喜更让人失望吗?健身教练微信回复:“您的课程已经做成了课时,钱款已打入公司的账户”等内容,传达难以退费之意。杨女士是一名刚毕业的应届生,社会经验有限,随后,杨女士的母亲出面和健身房协商,健身房作出了妥协:仍不同意退费,如非退不可,则扣除30%手续费。钱一进一出,少了30%,这恐怕不行吧!
随后杨女士将健身房诉至法院,主张对消费金额进行全额退费,收到杨女士的起诉状后,健身房向杨女士传达:曾试图把她的课程转让给别人,但未果。庭审中,杨女士认识到自己退费行为给健身房造成了一定损失,同意让渡私教课费用的10%-20%给健身房。
案件分析
生活中,我们都有办理储值卡的经历,如中途不想继续消费,往往会面临退费难的问题。如果健身房跑路,或是在训练过程中导致杨女士受伤,在主张解除服务合同上相对容易。本案中,健身房并无明显过错,杨女士主张退费是基于主观原因——“不想去了”,此卡还能退吗?
杨女士和健身房之间建立的是合法的健身私教课程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能否解除?健身房是否应退还杨女士相应的费用?
杨女士意识到如果仅以“不想去了”作为退费理由略显牵强,提出自己难以预约健身房的私教课程,应适用《民法典》第563条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约不上课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健身房反驳,从未有约不上课的情况,只是有时为杨女士授课的健身教练在该时间段已经被选定,杨女士需另选其他时间,不属于“约不上”。除此之外,杨女士仅有“不想去了”这一项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同意退费。
健身房在庭审中拿出一份《私教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杨女士出示了相关的《私教合同》,并尽到提示说明合同的条款的义务。所谓《私教合同》,无杨女士的签字,很可能是办卡时健身房忘记向杨女士出示了,更何谈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呢?《私教合同》载明:“此协议一旦签署,相应训练费用将不会给予退还”等约定,不对杨女士发生效力。拒绝退费,被法院否决了,退费已成定局,应全额退还是扣除手续费退呢?
鉴于杨女士方便的健身时间与特定健身教练的私教时间难以协调一致、微信聊天中的“有点冲动消费了”、健身房自称正在为杨女士寻找转卡受让对象、杨女士在庭审中表示可以扣除剩余私教课费用10%-20%的陈述、健身房表示若解除合同,则需扣除剩余私教课费用30%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杨女士的私教合同应予解除,并酌情扣除其剩余私教课费用的20%,其余费用9528元(〈总计常规私教课费用5610元-已上课程费用3300元+拳击私教课费用9600元〉×〈1-20%〉)应予退还。
办卡需慎重,充前请三思,自己真的具备顺利消费完毕的时间和意愿吗?昨天充值,今天后悔,一进一出数千元就付之东流了。
本案的健身房,看似疏于未对“此协议一旦签署,相应训练费用将不会给予退还”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实,拒绝退费的霸王条款,即使充分说明了仍无效,因为《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你们尽管规定吧,规定了也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63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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