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市场日趋完善,一些有买车需求的人选择光顾二手车市场,买家们愿意接受有正常损耗的二手车,但不能接受事故车、虚构里程数的二手车,小周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想买一辆各项指标正常的二手车就这么难吗?个人之间买卖二手车,如果构成欺诈,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吗?
案情简述
摇号多年终获京牌的喜悦笼罩着小周,小周的心仪车辆是宝马X5,但无奈新车费用太高,便瞄向了二手车交易市场。2017年2月10日,小张与小周、中介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小张对外出售一辆自有的宝马X5,小周具有购车资格,拟购买车辆。
三方确认该车辆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0万元,小周先支付小张定金5000元,另行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8000元。小张(卖车人)、小周(买车人)、中介公司三方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并在过户前至中介公司指定检测地点进行复检。《二手车买卖合同》载明:“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小周认可车辆现状及检测结果,承诺不会因车辆现状或未检测出来的问题而向中介公司主张任何赔偿,如小周需向小张主张权益的,中介公司可以依法予以配合。中介公司虽为小张、小周提供检测服务,但中介公司的检测服务并不排除小张如实告知车辆状况的义务,且小张、小周双方确认并知悉,中介公司不对车辆检测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任何承诺、担保及承担任何责任。小张承诺已经如实提供交易车辆的真实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泡水、事故、火烧、车型年款、过户次数、修改表显里程、是否全程4S店保养、车辆设备部件状态等情况)。”中介公司有必要约定这么多免责条款吗?后续发生的事情,让中介公司免责条款的意义逐渐体现。当日,小周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8000元。
2017年2月16日,小周支付小张购车款40万元,并于同日前往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
小张于2015年11月18日购买该宝马X5并登记于自己名下,2016年7月20日,小张驾驶该车辆在北京市房山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与小张达成事故车辆全损协议书,约定双方确认事故车残值为252000元,车辆全损金额为340950元。该车辆为事故车,小张知情,但未告知小周和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也未发现该情况。
小周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自行发现该车辆为事故车,将小张和中介公司共同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互相退还(自己退车、对方退价款)、再赔偿三倍价款。
案件分析
考虑到二手车行业交易习惯、小周购车后的过户情况等因素,法院认定《二手车买卖合同》的主体为小周(买车人)、中介公司、小张(卖车人)。
无论是“退一”还是“赔三”,都需以构成欺诈为前提,本案中小张和中介公司到底是否对小周构成了欺诈呢?该车辆于2016年7月发生事故属实,小张无法证明在出售车辆时已经如实告知小周该车辆的事故情况,法院认定小张的行为构成欺诈,隐瞒何尝不是一种欺诈呢?至于中介公司,小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介公司构成欺诈,结合二手车行业情况等因素,法院对小周主张中介公司欺诈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收取的中介费需全额退还,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中介公司虽逃过一劫,但疏忽确实存在,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平台,却连曾发生过事故这么大的瑕疵都没发现?
小张构成欺诈,而并非中介公司构成欺诈,直接影响着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以及小周最终得到的赔偿数额。
小张主张自己是自然人,并非经营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采纳该意见。法院支持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撤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应用到本案的买卖合同中,应互相退还,即小张退还购车款,小周返还该车辆。小周实现“退一”,未拿下“赔三”,结局也算圆满。
最后,法院考虑到事故车给小周造成的损失和维权成本,酌定小张赔偿小周8万元。这8万元,既是对小周买到事故车的弥补,也是小张为自己试图将事故车脱手的侥幸行为付出的代价。隐瞒车辆的事故情况,不仅是让买家多花冤枉钱的问题,对他人生命安全也不负责。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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