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运营损失能获得支持吗?

发布日期: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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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误工费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之一,误工费的数额,需由被侵权人进行举证,工资流水是最好的证明。如果被侵权人是出租车司机,无论事故造成车损坏还是人受伤,必然导致一段时间无法工作,运营损失能否视为出租车司机的误工费,获得赔偿呢?

案情简述

某天中午11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高速路段,小吴的车突发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后便下车查看,忘记在车后150米处摆放三脚架,大约停留了5分钟,恰遇出租车司机张师傅驾驶出租车经过该路段,因未看见三脚架而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撞伤小吴的车辆后部,造成两车辆接触部位均损坏,所幸无人受伤。固然小吴未摆放三脚架有过错,但张师傅未及时避让也有过错,交管部门认定小吴、张师傅负同等责任。另查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发在保险期间。

其他人在车损坏,人没受伤的情况下,可以坐地铁去上班,并不会产生误工费,但事故车辆对张师傅来说是上班的必要工具。张师傅立即将出租车送修,2022429日进厂,2022517日结算,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赔偿。随后,张师傅又提交了行驶证、驾驶证、承包合同、劳动合同、北京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为该车单班司机,月承包金5175元、月收入5000元,其按照该标准计算18天的承包金损失和运营损失,要求小吴按照50%比例赔偿。小吴不认可张师傅的承包金和运营损失,保险公司称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张师傅无奈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师傅驾驶车辆系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获得的车辆,其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已查明的保险情况,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需注意,如果张师傅是一名黑车司机,便不是“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获得的车辆”,将无法主张运营损失,当然,黑车也不存在承包金损失。可见,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获得的车辆”。

保险公司虽抗辩间接损失免赔,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张师傅所提供的维修结算单,法院采纳其停运期间为18天,损失标准参照北京市出租车行业一般标准确定,核算后按照50%比例计算支持承包金损失1552.5元、运营损失1500元。因总损失远低于10万元,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不需要商业三者险出场,更不需要小吴自掏腰包,本案于小吴而言没有金钱损失。

北京市的出租车一个月的承包金为5175元左右,每个省不尽相同,承包金是每名出租车司机需向公司缴纳的租车费用,每月的营业额超出5171元的部分属于个人收入。5175元需除以21.75天还是30天呢?考虑到出租车行业工时的不固定性,法院一般将5175天除以30天,即每日承包费172.5元。

运营损失同样也除以了30个工作日,这对于出租车司机不利,因为张师傅当月可能仅出勤21天,但法院在审理时却认定为30个工作日,降低了张师傅的日平均工资。

交通事故赔偿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张师傅的出租车维修费、承包金损失、运营损失加在一起,能将他的损失填平,也并未因事故而额外获益。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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