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离婚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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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想必大家都听说过“净身出户”这个词,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得不到任何共同财产,也就是不带任何钱财走,只身一人离开。“净身出户”难免有些不公平不合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尽快离婚便同意了,事后反悔了,签的协议还有效吗?

案件简述

李某与周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周某成。

2018年10月26日双方到东坡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主要载明:“1.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子周某成已成年,结婚费用由女方承担;3.双方共同财产位于东坡区间归男方所有,位于秦家镇麻桥村**组楼房**栋加宅基地归男方所有有;4.川Z×××××号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川Z×××××号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5.双方共同债务欠人民币捌万元由女方偿还,与男方无关。”

李某认为自己净身出户是周某逼迫,如果自己净身出户周某就同意离婚,并且离了还可以复婚,便同意净身出户了,后李某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中,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且根据李某在庭审中陈述:“周某说如果李某净身出户就同意离婚”,与李某在协议离婚时明知放弃财产才能离婚仍同意以此条件离婚的行为,充分说明《离婚协议书》是李某自愿签订,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也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自己的财产权利予以了处分。

关于李某主张的“假离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即便周某在离婚时承诺随时复婚亦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现以周某承诺“假离婚”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理由不成立。因《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协议未予撤销,李某关于对离婚前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知,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了,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能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发现了“净身出户”的条款,签署时应当慎重,否则一旦签署了便具有约束力,并且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便只能“净身出户”了。

案例改编自: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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