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欢迎您。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已支付的供养费能否得到补偿?一起来看看吧。
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可能没有继承人,也可能继承人无法履行赡养义务。一些老人为了寻求生活和精神上的照顾和慰藉,使自己能老有所依,往往会与继承人以外的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特殊的合同,扶养不仅要给予遗赠人物质上的扶养,还需要对遗赠人进行精神上的安慰,因而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并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并没有很强的限制,双方均可以解除。
并且,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因此,如果老年人对扶养方的扶养并不满意,不论扶养人是否履行协议,遗赠人均可以解除协议。
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扶养人能否主张遗赠人退回已支付的供养费、生活费,或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需要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原因及其他情况分析。
能得到补偿的情形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应当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例如,灌云县人民法院在[(2018)苏0723民初3276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李某前往洋桥农场李春明处居住生活多年,且不愿再回灌西盐场生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对原告乙某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与此同时,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并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曾照料被告生活的事实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情况并适当考虑被告实际经济状况,本院依法确定被告补偿原告20000元。
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形
1.扶养人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例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川34民终519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上诉人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2016年9月至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之日,未按《赡养赠与协议书》的约定向上诉人支付每月1000.00元的生活费,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违约,且造成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被上诉人所支付的供养费不应予以补偿。
2.扶养人无法证明支付了供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对于应当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的数目,扶养人在主张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济源市人民法院在[(2015)济民一初字第3138号]判决书中认为:
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也同意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2万元,未提供证据,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
由于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持续性的特点,扶养人的义务自协议生效时起直至被扶养人死亡时止,中间不得中断。在履行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协议被解除的情形,
而对于是否应当补偿扶养人在解除前的供养费用,则根据解除协议是由于哪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所致,以及扶养人此前是否履行协议义务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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