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起来看看吧。
众所周知,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判断收益的性质,是基于个人财产财产自身产生的,还是还是基于夫妻投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得知,一方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
孳息
孳息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理论,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比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等。
2.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更常见的是法定孳息,比如,婚前个人房屋的租金或者存款、支票等产生的利息等都是法定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应当分割。
例如,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在[(2015)青民初字第1634号]判决书中认为:
涉案房屋系被告姜某某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产生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依法应归被告姜某某所有,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原告的该项分割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便是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
例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83号]判决书中认为:
诉争房屋以50000元购买,在出卖给辛某时的价格为350000元,该增值部分300000系基于房价上涨的原因,依照上述规定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潘某与杜某甲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审理潘某与杜某甲离婚案件中已对该房屋内的财产作出处理。因此,对潘某提出要求杜某甲支付上述房屋市场价的一半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语
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可以分为财产自身产生的收益和投资经营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都是财产自身产生的自然收益。二者与投资经营的区别在于孳息和自然增值没有人为付出的劳动,是财产的自然收益,对于这部分收入应当归属于原所有人。
因而,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其他带有经营性质的收益由于付出了婚后双方的劳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丈夫婚前有一套房,婚前便装修好出租了,那么婚后产生的房租仍然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若是丈夫婚前的房屋婚后妻子参与了装修、出租等经营行为,产生的房租收益便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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