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大关系如何认定呢?有什么区别呢?

发布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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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在劳动领域中,劳动者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所建立的关系,最常见的便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了,那么大家如何认定这三大关系呢?有什么区别呢?不清楚的小伙伴们随国晖北京律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大关系如何认定呢?有什么区别呢?

        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由于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法律更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将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不利后果。

        当然并不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是通过劳动合同来认定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认定: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也就是说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大关系如何认定呢?有什么区别呢?

        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

        所以相应的是,劳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并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也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大关系如何认定呢?有什么区别呢?


        什么是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应当如何区分呢?

        1.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隶属性。

        2.看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

        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中雇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而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但是这里也要注意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工具的时候也会协商自带工具,所以也不能单一片面的理解,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劳务关系没有特定的规定,可以一次性即时结清或者按照阶段批次性的完成劳务报酬的支付。

        广东国晖(北京)温馨提示

        法律对不同关系之间的保护是不一样的,尤其对劳动关系的保护更为全面因此,劳动者在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最好建立劳动关系,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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