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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为了快速结束婚姻关系,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为了尽快达成自身在离婚事务中的某些目标,做出一些看似“果断”的约定,比如“孩子归我,不要你养”这种约定。但这类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抚养方日后反悔,能否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案例详情
2017年7月,哈某与麦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女儿苏某由母亲麦某直接抚养,父亲哈某“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离婚后,麦某独自承担起女儿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然而,到了2024年8月,麦某以“物价上涨、收入不稳定”为由,将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哈某则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合法有效,麦某现在反悔违背了诚信原则。况且,女儿目前就读小学,费用并不高,麦某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哈某与麦某在民政部门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中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虽然子女在必要时有权提出超出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请求,但在本案中,作为直接抚养方的麦某主张增加费用,就需要证明自身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恶化,或者子女的实际需求显著增加等情形。然而,麦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存在经济困难,所以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强调,离婚协议涉及到身份关系的重大调整,若无特殊事由,不得随意推翻,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律师解读
在面临离婚时,不管是什么情况,不能“意气用事”。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不要抚养费”承诺虽然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直接抚养方往往容易低估长期抚养孩子所需的成本。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成长需求、物价波动等因素,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测算出合理的抚养费标准。
直接抚养方如实在无法负担孩子抚养费,需证明自身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恶化,比如因失业、患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无力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变更抚养费的一方必须提供工资流水、医疗票据等客观证据,仅仅声称“生活压力大”,很难得到法院的采信。
除此之外,子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未直接抚养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通常参照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父母的收入水平(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等因素来作出裁判。
离婚协议不是简单的“一纸约定”,尤其是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一定要谨慎对待。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双方应充分评估风险,情况复杂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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