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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劳动者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是在“试工、试岗”的时候受伤,或者在已经离职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案件详情
张某于2021年3月入职北京市某公司担任值班经理,双方于3月29日解除了劳动关系。然而,在3月30日,张某按照公司要求前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事后,张某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确认双方已于3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自3月30日起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之日止,其间张某自行承担社保及公积金,公司无义务向张某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然而,张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十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张某主张,3月29日系被迫填写离职申请,由于当日没有交接完成,公司要求次日继续交接;受伤后公司表示只有签署《协议书》才能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等手续,因此自己在迫于无奈下签字。(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于3月30日仍前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部分,行政主管部门亦认定张某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尽管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3月29日解除,且后续为张某办理工伤认定是出于同情,但法院认为这一说法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63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02元。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员工上下班应当包括员工“首次上班和离职当日的下班”。因此,员工在离职当日下班回家途中遭遇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即使劳动者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应继续有效直至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认定为工伤后,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企业依然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工伤待遇等问题达成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也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劳动者有权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工伤认定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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