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开门杀”造成交通事故意外受伤,开门乘客和司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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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越来越便捷,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一些由驾乘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其中“开门杀”便是典型之一。所谓“开门杀”,指的是驾乘人员在停车后开门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导致与行人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事故。如不幸遭遇“开门杀”意外受伤,那么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国晖北京-“开门杀”造成交通事故意外受伤,开门乘客和司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2020年11月15日,在北京某地,发生了一起由“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被告王某荣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该路段停车后,乘客王某琴在打开左后车门时,与原告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认定王某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荣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原告刘某某则无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荣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被告王某立名下,王某立将该车借给王某荣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此次事故。此外,该车还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因受伤产生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荣、王某琴、王某立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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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判决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在本起事故中,王某琴作为乘客,在开门时未能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其他车辆,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刘某某躲避不及摔倒受伤,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王某荣作为驾驶员,在停车时未能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琴对于刘某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荣则承担剩余的次要责任。同时,由于车辆已投保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也将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王某立作为车主,在此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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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驾乘人员需增加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停车后开门下车的这一寻常动作,如果未加注意,就可能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本起事故就是一起典型的“开门杀”事故,车上乘客在开门时未能认真观察后方情况,导致他人受伤,从而承担了侵权责任。

提醒广大驾乘人员,停车后开门下车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其他车辆,确保安全后再打开车门。同时,驾驶员也应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此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应加强车辆保险的宣传和普及,增强车主和驾乘人员的保险意识,为交通事故的赔偿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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