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以案普法】工伤保险未足额缴纳,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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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关键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实际职场环境中,确保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劳动者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的前提。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致使劳动者在不幸遭遇工伤时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国晖北京-【以案普法】工伤保险未足额缴纳,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如何维权?

案件详情

冯某于2012年7月26日入职北京某公司研发中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冯某的工作职责、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等事项。2013年3月17日,冯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根据生效判决确认,冯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2500元,而某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仅为3878元。冯某向朝阳社保管理中心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因缴纳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其获得的补助金远低于法定标准。

冯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一审法院认为,冯某的请求属于社保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冯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国晖北京-【以案普法】工伤保险未足额缴纳,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如何维权?

法院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由于某公司未按照冯某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朝阳社保管理中心明确表示,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冯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部分无法通过行政途径救济,其要求某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某公司支付冯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

国晖北京-【以案普法】工伤保险未足额缴纳,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确保其能够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案中,冯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2500元,而某公司仅按照3878元的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虽然某公司事后进行了补缴,但由于补缴后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冯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受到了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差额部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再次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同时,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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