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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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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商业活动中,为了吸引顾客、提升服务体验,常常提供包括免费接送在内的增值服务。但当这些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责任界定及赔偿,便成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案件详情
李某参与了某公司组织的从北京前往山东的团体购房活动,并享受了该公司承诺的免费往返交通服务。然而,在李某自山东返京途中,乘坐公司员工华某驾驶的私家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完全由华某承担,李某无责任。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赔偿李某61000元及鉴定费1500元。某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某公司提供的免费交通服务虽未直接收取费用,但属于其销售房屋活动的延伸,应承担相当于承运人的合同义务。即,公司应确保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华某作为公司员工,在提供搭乘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考虑到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选择搭乘非正式运营车辆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对某公司的赔偿责任进行了适当酌减。(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律师说法
商家提供的免费接送服务虽然不收取费用,但仍然是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商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费”并不等同于“免责”,商家在提供此类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提供服务的商家,应加强对班车的维修、管理,注重对班车司机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消费者也应注意乘坐商家提供的班车服务时的安全问题,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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