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认定无责,还需赔偿吗?

发布日期: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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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那么机动车一方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06国道行驶时,碾压到一块小石头蹦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孙某头部,造成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周某、孙某均无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国晖北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认定无责,还需赔偿吗?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孙某24266.9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孙某2555.13元;周某赔偿孙某2080元;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1、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驾驶机动车的周某对危险的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驾驶非机动车的孙某,在道路行驶时的注意义务应明显高于孙某。因此周某应对孙某受伤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A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行为属于商业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情形。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来看,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因此A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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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事故责任,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采纳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处并列的三种情形,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从无到有的递进,最后一种情形“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应该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归责采用保护弱者力求实质公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机械适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不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加以区分,就会造成不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责还是全责,机动车都只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因此,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责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第一种情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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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公众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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