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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2年,发生了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大众也熟知了一个名称——“隐形加班”。
案情是一名女士因为和公司领导发生冲突,随后被公司移出各个工作群,随后她没有去上班,公司旷工为由开除了她。随后该女士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和基层法院,提出好几项赔偿诉求,但是败诉了。随后她坚持上诉,该案二审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审理。
郑吉喆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该女生的加班费诉求和以往案例不同,该女士作为公司运营负责人,在下班期间经常回复领导消息,周末还要对接客户,工作和生活已经捆绑在一起,属于典型的“隐形加班”。
面对这种案子,争议点很明显:区别于传统加班,没有发生在办公的工位,而是在家里的电脑或者手机上,这样的工作形式能不能支持为加班?
郑吉喆法官通过仔细查看该女士的电子案卷,找到关键证据,做出改判,支持李女士的加班诉求。
随后在裁判文书里,郑吉喆法官第一次明确使用隐形加班字眼,并对隐形加班的概念做出诠释。判决结果公布后,案件多次上了热搜,在今年两会的工作报告上也被提到,并入选全国法院的参考案例库。这意味着,法院之后判决隐形加班的相关案件有了明确的参考。国晖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13810963142
国晖律师认为,随着现代社会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都可以进行线上办公,同时很多工作岗位都会要求员工及时回复消息。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提交申请后,经主管领导审批为加班依据等各种加班审批制度,作为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依据。
在实务领域当中,很多案例可以看到,加班审批制度并未实际履行,在劳动者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下班之后频繁在工作群回微信,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应当认定为加班。
类似回复大量微信的“隐形加班”跟坐在工位上加班不一样,实践中工作时长难以量化,员工在回复信息的同时也可以同时处理其他事务甚至是用餐等生活场景下的活动,如果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对企业来说也不那么公平。
因此,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例如:劳动者加班的时长、工作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加班时长以及加班费数额。对于以回复微信作为形式的加班,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加班费用,用工单位评估工作量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如果企业拒绝支付,员工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晖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1381096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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