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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然而现实中,仍有个别用人单位损害“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
近日,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纠纷案件。该事件第一时间登上热搜,引发2亿人关注。
案件中谢某于2014年入职某小学并担任教师工作,签订书面聘用合同。随后2020年底谢某因生产,向学校申请产假和哺乳假。其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结束。(国晖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13810963142)
休完产假后,谢某向某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但某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谢某未出勤。
2021年6月15日,某小学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某小学与谢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谢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
随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小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资5165.5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晖律师表示: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职工处于这些特殊时期而进行不公平对待或调岗。
案件中谢某产假结束时曾向某小学提交了返岗申请,谢某岗位为教师,某小学应当提前为其安排对应岗位,但某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担任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且无证据证明前述安排有正当理由,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某小学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拖欠工资。
本案的审理结果体现了法院对妇女生育期间劳动权益的积极保护,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以免侵害职工权益,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女性职工权益保护的宣传和监督,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此外如果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和途径,包括工会、调解仲裁机构、主管部门以及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国晖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1381096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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