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维权热线: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008-8667
律所地址:中国 · 北京 · 朝阳区 · 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层
发布日期:
-案件详情-
张浩鹏(化名)的女儿晶晶(化名)出生时就没了妈妈,张浩鹏因为工作太忙以及担心自己一个大男人照顾不好尚在襁褓中的晶晶,就将孩子寄养在了自己的弟弟张浩宇(化名)家中,这一寄养不要紧,转眼就三年过去了,晶晶由于是在张浩宇家中长大,故与张浩宇夫妇的关系甚好,称呼张浩宇为爸爸,称其妻子为妈妈。后来,张浩鹏与一女子周倩(化名)再婚。随着晶晶的成长,转眼到了入学的年纪,为了方便她上学,张浩鹏将晶晶的户籍迁回到了自己这里,但晶晶依然寄养在张浩宇家中。再后来,张浩鹏与周倩先后去世,周倩生前有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均留给弟弟周建(化名)继承。
拿着姐姐的这张遗嘱,周建将晶晶告上法庭,要求晶晶放弃继承张浩鹏的遗产,他认为晶晶与张浩宇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不应当再继承其父张浩鹏的遗产。晶晶与张浩宇均不认可双方系收养关系,晶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父亲张浩鹏的遗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晶晶与张浩宇之间并未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晶晶与张浩宇之间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二人系收养关系。第二,晶晶与张浩宇作为周建所称的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其二人亲属也未认可双方存在父女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浩鹏之女晶晶作为张浩鹏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张浩鹏的遗产。
-律师释法-
一旦收养关系成立,那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就会因收养行为而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养父母取得养子女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身份地位,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婚生子女相同的身份地位,双方各自享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并承担父母子女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给大家提示一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一旦成立,那么就意味着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其中就包括继承其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 END —
在线咨询
来所路线
关注微信
关注抖音
电话咨询
请选择客服进行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