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夫妻之间代签的借条,算一方债务还是需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呢?

发布日期: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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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两个人结为夫妻,就意味着成为彼此的命运共同体,在今后的生活中无论遇见什么样的困难都将共同面对,无论未来的道路是一帆风顺还是艰难险阻,都愿意彼此携手一起度过,一直守护,不离不弃,有些人将这看作是自己的婚后生活信条,但有些人却并不这么认为……



-案件详情-


刘大爷(化名)与妻子吴莉(化名)结婚后育有一女——刘小青(化名),时间呼啸而过,刘小青长大成人后嫁给了高中同学白宇辉(化名),二人大学一毕业就办了婚礼。2019年,两人在老家买了一栋房子,由于丈夫白宇辉在购买房子的过程中花费了很多,到房子装修这步时,实在拿不出钱了,于是刘小青在20197月从自己父母刘大爷、吴莉处借了4万块钱,还给父母出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刘小青和白宇辉借刘大爷和吴莉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整,借款人:刘小青、白宇辉,2019731日。”2021年,刘小青与白宇辉情感破裂选择离婚,同年,刘大爷夫妇将刘小青、白宇辉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19年时借的装修欠款。
刘小青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称这笔欠款是为了给房子装修,二原告借给二被告的。对于这个说法,白宇辉不认同,他辩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个欠条的存在,自己也根本没有向刘大爷夫妇借款,尤其是借条上自己的签名,根本不是本人签署。而且现在两个人也已经离婚了,这笔欠款跟自己无关。




-判决结果-


后来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虽然白宇辉确实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笔欠款发生在白宇辉和刘小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也主要用于装修二人购买的房屋,并非用来满足刘小青的个人需要,此外,双方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特别约定,由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刘小青与白宇辉的共同债务。最终判决刘小青与白宇辉就诉争的40000元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释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一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参考判断的主要依据共有以下几点:第一,此债务是否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如果债务发生于结婚前、离婚后、夫妻长期分居期间等时候,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此债务是否为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等义务时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债务发生时间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同时也没有用于履行法定义务,一般就不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债务的合意。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不管此债务的用途,也不区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享,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夫妻双方是否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特别约定,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