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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案件详情-
-判决结果-
后来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虽然白宇辉确实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笔欠款发生在白宇辉和刘小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也主要用于装修二人购买的房屋,并非用来满足刘小青的个人需要,此外,双方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特别约定,由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刘小青与白宇辉的共同债务。最终判决刘小青与白宇辉就诉争的40000元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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