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性进入婚姻后为了照顾家庭,被动成为“全职太太”,这个角色看似清闲,实际充斥着各种“隐性”劳动。半小时拖干净的地,一个小时后又脏了;一个小时收拾好的房间,孩子半个小时就能破坏的比收拾前还乱;精心准备了两个小时的饭菜,吃完后就成了一片狼藉,把吃剩的饭菜收好,把碗筷洗干净,一个小时又过去了……
如果参与社会劳动的打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长是8小时的话,那么普通家庭的“全职太太”每天的工作时长可能不止8小时,甚至是10小时以上,还没有双休。老人、孩子病了的话,对全职太太来说,相当于是“加班”,时长不确定不说,还一分“加班费”没有。婚姻完整的情况下尚可说是为了家庭,如果夫妻二人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家务劳动价值该如何确定?又该如何被法律保护呢?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丽丽(化名)和吴军(化名)经亲戚介绍相识,经过半年的接触,二人都觉得对方很适合自己,于是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丽丽生下一女。此时,经营公司的吴军事业顺风顺水,他也因此变得更加繁忙,根本抽不出时间照顾家庭,于是跟丽丽商量,能不能辞职,全职照顾家庭。丽丽刚开始还有点抗拒,但考虑到双方父母都年事已高,无法在照顾孩子方面提供更多支持,不得以丽丽选择辞职。8年后,随着吴军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他加班越来越多,甚至经常夜不归宿,丽丽刚开始也没多想,想着公司这么忙,老公这么辛苦,自己更应该尽心照顾好家庭,解除老公的后顾之忧。
但一个偶然的机会,丽丽瞥到别人发给吴军的消息,内容暧昧露骨,原来丈夫工作繁忙经常不回家的真正原因是外面“有人了”,这个发现犹如晴天霹雳,让她痛苦不已。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丽丽也曾试图跟吴军沟通,希望他可以回归家庭,但是吴军态度却非常敷衍,有时甚至拒绝沟通,也根本没有想改正的意思。丽丽万念俱灰,最终,她将吴军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同时孩子归自己抚养,吴军支付抚养费。此外,丽丽提出,自己本来是有稳定工作的,当初是为了家庭才辞职做了“家庭主妇”,日夜操劳了10年之久,为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如果没有自己在家庭上的全力支持,吴军的生意也不会做到今天这么大,因此主张吴军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经济补偿80万元。吴军这边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丽丽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但其他经济补偿自己不同意给付,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经算是给丽丽作出经济补偿了。
最后,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根据原告丽丽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吴军确实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因此,准许二人离婚。双方之女由丽丽抚养,吴军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吴军在这段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大过错,导致离婚,因此丽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综合各项条件,数额酌情确定为5万元。此外,丽丽在抚育子女方面承担的义务较多,主张吴军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为10万元。
在此律师提醒各位,无论男性还是女性,结婚后都尽量不要放弃工作全职在家,这样的选择无疑会给自己的未来埋下巨大隐患,虽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但这个补偿金额并没有统一标准,往往不能和我们为家庭所做的付出与牺牲成正比。迫不得已,必须要放弃工作照顾家庭的话,可以结合家庭的收入情况与另一半进行书面约定:全职在家照顾家庭,以后一旦离婚,另一方应支付相对合理的补偿,至于多少合适,可以二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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