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推送的案例是本所办理过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保险公司主张的李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构成免赔情形,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具体情况一起来看一下。
案例回顾
2019年底,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健康金福个人中端医疗保险(2017款)》,保险责任为一般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保险金额为200万元;本产品年度免赔额1万元(恶性肿瘤医疗责任0免赔);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免赔额;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条款约定进行给付;同时还对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2020年8月,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村内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轻型封闭货车的王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根据当地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行驶,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1年,保险公司向李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按照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之规定,此次保险事故在被保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因此理赔申请不予赔付。
法律释疑
李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是否构成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情形
本案中,李某驾驶的系电动三轮车,虽然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属于机动车,但这仅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事故处理,并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对该车作出的技术认定。
然而在实践中,该电动三轮车并不在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照所依据的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中,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机动车范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也并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证照许可管理,电动三轮车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领取相应的驾驶证、行驶证,李某在客观上无法取得该车辆的机动车号牌和申领相应的驾驶证件。
另外,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据此,双方对涉案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存在不同理解,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关于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内容也未能明确机动车的具体类别。
因此,涉案车辆不应认定为保险合同免责情形中约定的机动车,李某在未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亦不应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以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的主张,不符合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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