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赵是对门而居的邻居,两门间距3米,小李在自家防盗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小赵一家在家门口的活动均被清晰记录,由于可视门铃终端连接了小李的手机,小赵一家的行踪甚至能被小李随时随地掌握。
当小赵要求小李拆除时,小李以“我安装可视门铃并无窥探他人隐私之意,而是为保护自身安全,何况你在室外公共领域的活动不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进行答复。小赵无奈,暂时撤退,回到家中开始研读《民法典》。
《民法典》第1032条对隐私权做了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小李的可视门铃可清晰拍摄到小赵一家的日常进出情况,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与生活习惯、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小李依旧反驳,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属于个人隐私我可以理解,但你每天几天出门、几点回家恐怕不算个人隐私吧?《民法典》第103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行政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同时“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小李终于幡然醒悟,原来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若诉至法院,法院也会责令自己拆除,于是小李主动拆除了可视门铃,邻里关系又归于和谐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