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窗前搭棚,我的落地窗变墙
邻居在走廊里堆的杂物成山,影响我正常通行;楼上漏水,把我家的物品泡了;楼上把厨房改成卫生间,我做饭时有心理阴影;邻居经常在阳台上弄露天烧烤,滚滚浓烟飘到我家;新手父母不解孩子哇哇大哭的原因,邻居不堪其扰;邻居搭建简易棚屋,遮挡了我窗前的全部阳光……以上纠纷都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都不是啥大事儿啊,然而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邻里关系的和睦。
案情简述
任女士和郭先生毗邻而居,同为某小区一层的住户。任女士的房屋南屋东墙与任先生的房屋西阳台出口之间有一处“凹”形空地,任女士的房屋客厅南墙上的大窗正对该“凹”形空地。郭先生在该“凹”形空地处搭建了一个简易棚屋用于存放杂物。
任女士认为该简易棚屋侵害了自己房屋在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方面的相邻权,影响雨水正常排放,该棚屋与自己房屋外墙相接,接触部位墙面发霉,未接触部位的墙就未出现发霉,该棚屋已影响自己正常居住使用,应尽快拆除。
郭先生拒绝拆除并反驳,该小区是建成逾三十年的老旧小区,当初许多住户为了充分利用空间,都在单元房外侧的地方搭建了房屋,讽刺的是,当初任女士先在该位置搭建了砖头预制房,小区当时的管委会主任发现后表态“太过分了,给她推了”,任女士才无奈将砌墙推翻。自己为了防止任女士卷土重来,才在该处搭建了简易棚屋。至于外墙发霉一事,或许并非由自己的简易棚屋所致,而是由南方的阴雨天气导致的。何况,自己搭建的简易棚屋已经存在二十余年,期间任女士并未提出异议,两家相安无事,如今突然提出,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承办法官来到现场勘查,核实该简易棚屋高约2.2米,东西宽约2.5米,南北长约4米,依墙而建,棚屋南北两侧均以东西走向的砖墙为支撑,墙上搭圆木为梁,上面铺了人字形石棉瓦,中间高南北低,为保证隔雨,石棉瓦上还加盖了塑料布等材料,和我们日常生活中见到的简易棚屋差不多。棚屋北沿正对任女士房屋客厅南墙大窗,二者距离约1.2米,一层本来就是整栋楼房中采光最差的一层,如今窗前还被大面积遮挡,任女士房屋的光线可想而知。棚屋西沿与任女士房屋南屋东墙相接,棚屋东沿顶到郭先生房屋上层二楼阳台外沿下方,如果再高一点,恐怕楼上的邻居也会提出异议。棚屋和任女士房屋衔接部位的外墙上霉点重重,霉点在距离地面2米左右的高度呈带状分布。
郭先生承认,该简易棚屋是自己占用小区公共土地搭建的,搭建时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任女士作出承诺,待郭先生拆除后,自己不会作出长期占用该区域的行为,郭先生仍不愿意拆除,我们小区的一层住户不都搭建了简易棚屋吗?为啥就我一个人拆?
案件分析
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的种类有: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相邻土地的利用;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方面,本案双方争议在于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方面的相邻关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该棚屋的存在直接阻挡了由“凹”形空地穿过的光线和气流,极大程度上影响了任女士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另外,该棚屋西侧与任女士房屋南屋东墙衔接,该东墙的外墙上霉点重重。经勘查,霉点位置与衔接位置基本对应。根据生活常识可判断,该霉点是衔接位置长期受雨水侵蚀,导致墙体长期受潮发霉产生的。可见,该棚屋的存在影响任女士房屋的排水,给其房屋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影响着郭先生自己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任女士已承诺自己不会在该区域搭建类似棚屋,可打消郭先生“任女士是想让我拆了然后她自己搭建一个”的顾虑,郭先生关于诉讼时效的辩解于法无据,因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郭先生的辩解未获法院采纳。法院责令郭先生拆除该简易棚屋。任女士虽胜诉,但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万一郭先生用虽拆除棚屋,但依旧保留杂物的行为与其对抗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0条第1款: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第293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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