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并非只能以金钱和实物出资,还能以劳务出资,有人有资金但空闲时间较少,有人资金不足但时间充裕,小赵、小唐、小蒋三个好朋友正是这种情况,一拍即合,开启了养殖鸡的合伙之旅。
案情简述
小赵与某家禽公司签订《商品鸡委托养殖合同》,约定购买材料事宜,有钱一起挣,小赵又邀请好朋友小唐、小蒋一起共同履行该委托养殖合同。但小赵、小唐和小蒋三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仅对于如何出资和如何分红进行简单约定:小赵和小唐以金钱出资的形式购买养殖所需设备材质、缴纳养殖场租金、购买疫苗、饲料等,小蒋驻扎在养殖场,以提供劳务的形式出资,包括向甲方公司汇报商品鸡在养殖场的生长情况。
2019年12月,三人养殖的第一批商品鸡出栏,扣除应付甲方公司的饲料款,实得总利润为3万余元,对于首次从事养殖商品鸡的新手,收入比较乐观。小赵、小唐、小蒋三人友好协商,就所得利润进行分红,考虑到小蒋提供劳务,付出心血最多,按照小蒋50%、小赵25%、小唐25%的比例分配。
三人决定乘胜追击,立刻投资开始养殖第二批商品鸡。然而,并不是第一批商品鸡养殖成功,第二批商品鸡就必然成功,事实证明,第一批养殖成功有些许运气因素,第二商品鸡在养殖过程中大量死亡、丢失,造成三人亏损20万余元。
由于三人无法就如何分担20万元达成一致,小赵和小唐将小蒋诉至法院,要求小蒋按照三人的分红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小蒋反驳,约定自己分红50%,竟然意味着亏损也是自己负担50%?阴险!小蒋还主张,自己和他们二人并非是合伙关系,而是受雇于他们,无论亏损还是盈利,自己都只是领固定工资的打工人。
三人未约定书面合伙协议,发生亏损后,严峻地考验着三人的友谊,小赵调出微信聊天记录,约定所得收益按照小蒋50%、小赵25%、小唐25%的比例分配。
小赵和小唐主张亏损也按照上述比例分担,小蒋反驳,自己为养鸡场辛勤耕作数日,刚拿到的分成款还没捂热,现在亏损大于分成,自己起早贪黑付出的劳动也要付之东流了,这合理吗?多劳多得是假的,多劳多亏是真的。
案件分析
实践证明,未事先拟定书面合伙协议,当事人甚至会否定合伙关系,例如亏损后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应全额返还自己的出资款,或者像本案这样,亏损后主张双方系雇用关系,自己不应承担亏损。所以,本案中的当事人究竟是否构成合伙养殖关系呢?
小蒋主张第一批收到的钱属于劳务报酬,结合第一批鸡利润计算表显示的分红,以及三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约定的分成比例,已经证实了小蒋以劳务出资的事实,三人无疑构成合伙养殖关系。
亏损应如何分担呢?结合三人对收益的分配比例,法院确认三人的合伙比例分别为25%、25%和50%,包括分红和承担亏损。但对于小赵和小唐主张小蒋承担10万元合伙亏损的主张,法院认为不公平也不合理。首先,小赵和小唐主张的20万元总的亏损金额中包含了二人在第二批代养鸡养殖期间的投入,但未计算小蒋的劳务出资的作价亏损,三人在口头协议中虽未明确小蒋的劳务出资的具体作价,但不能否认小蒋劳务出资的事实;而且,在未对劳务作价的情况下,对养殖期间的劳务出资忽略不计,如果小蒋按照50%的比例承担总亏损20万元,小蒋不仅一力承担了个人的劳务出资的亏损,而且也承担了小赵和小唐50%的出资亏损。可见,尽管劳务出资难以评估,但也不能忽略小蒋付出的劳动。
综上,小唐和小赵计算亏损金额的方式不合理,未获法院采信。在总亏损20万元中,法院综合酌定扣减小蒋的劳务出资后,小蒋承担亏损7万元。
邀请好朋友们一起做生意,可谓是现代社会中的友情终结利器,事先拟定详细的书面合伙协议,至关重要。
法条链接
《合伙企业法》第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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